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黄刑初字第4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子伯,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河间市人,住河间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4)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伯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子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子伯诈骗任丘市的李某某现金2000元。
2、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6日,被告人张子伯先后三次诈骗中捷的杜某某现金7000元。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子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张子伯的供述、李某某、杜某某的陈述、银行业务回单、账户明细查询、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子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子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张子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子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白志勇
书记员:
书记员姜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