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4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沈林生,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林生与被执行人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穗埔劳人仲案(2020)206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保全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公司股权等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其名下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价值与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金额相差悬殊,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无权处置,待他案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后,本案依法发函参与分配。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21年3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2执1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邓红
审判员李治忠
审判员石妍
书记员:
书记员田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