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202民初69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31
案件内容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2民初695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风华,总经理。
被告王金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姜艳
书记员:
书记员贾秀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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