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杨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282民初1408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民初14089号
当事人:
原告:宁波东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孙家境村杨梅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587459186E。
法定代表人:彭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从玉,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东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波东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东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沈炀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迪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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