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内2222执恢19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08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222执恢1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突泉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48岁,通辽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依照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711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0年8月31日送达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及传票;2、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22日、2021年1月9日、2021年1月9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1日六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现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马明
审判员吴秀春
审判员王子炎
书记员:
书记员永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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