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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内2222执恢19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08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222执恢1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突泉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48岁,通辽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依照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711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0年8月31日送达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及传票;2、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22日、2021年1月9日、2021年1月9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1日六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现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马明

审判员吴秀春

审判员王子炎

书记员:

书记员永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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