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笪小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356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7
案件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3568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负责人:林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沈奕,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笪小建,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保全人笪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笪小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1984.0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笪小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1984.0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朱瑾

书记员:

书记员王思师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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