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造船厂与房克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1202民初555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555号之一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房克华,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造船厂,住所地泰州市西仓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昕,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房克华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造船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造船厂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造船厂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位于泰州市的不动产。房克华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泰州市造船厂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泰州市造船厂名下位于泰州市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顾瑜文
人民陪审员张福林
书记员:
书记员马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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