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甘敦斌与潘美多、潘潘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鄂96执105号之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6
案件内容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6执105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甘敦斌,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潘美多,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潘潘,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美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敦斌与被执行人潘美多、潘潘、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美多、潘潘、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甘敦斌损失2200万元等。因潘美多、潘潘、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甘敦斌的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鄂执60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判决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美多、潘潘、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走访。通过查询的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M×××××号、皖M×××××号、皖M×××××号、皖M×××××号、被执行人潘美多名下车牌号为京N×××××号、被执行人潘潘名下车牌号为京N×××××号的6辆汽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证号为滁国用201103075号、滁国用201103076号、滁国用201005569号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和大雄华东农贸食品城房号为:B区,3-24、26-29、31-40幢、1街1-4幢、D区,10-26幢、以及雪枫路22幢、24幢、26幢、28幢、30幢、32幢、34号、36号、38号、40号的在建工程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区××、××华东农贸食品城A区,证号为滁2014000641、滁2014000615…等585套房屋。此外,未查明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轮候查封的资产无法处置,查封的585套房屋争议较大,故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4日,本院将相关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甘敦斌进行了通报,其对本院查控财产的情况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美多、潘潘、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涂新武

审判员陶雄平

审判员余培为

书记员:

书记员陶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