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谢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106民初2667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1-23
案件内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6民初26676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茂,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谢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项59,758.2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开立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该信用卡透支金额累计59,758.27元(包括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6日),被告透支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息的住所地、其他联系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被告。而原告未能进一步明确被告的住所地,无法确认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吕鹰一
书记员:
书记员张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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