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力波与马德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781民初18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2-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81民初185号
当事人:
原告:隋力波,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马德力,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隋力波与被告马德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隋力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徐志军
书记员:
书记员吴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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