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桂0422执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422执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谢国初,男,汉族,藤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藤县
被执行人霍剑枫,男,汉族,藤县人,居民,地址藤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国初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藤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霍剑枫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998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工商、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2015)藤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该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胡海生
审判员陈国华
书记员:
书记员陈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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