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城刑(速)初字第34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速)初字第349号
当事人: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审理经过: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裁判结果: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索杰
书记员:
书记员于蓉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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