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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成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103民初6102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7
案件内容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民初6102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218。

法定代表人:周国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晓、陈雪云,均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成艺,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成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广州市荔区力美健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粤01破申134号民事裁定,受理对广州市荔区力美健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文洁

书记员:

书记员魏冬菊

陈宇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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