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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正德与季学德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丰宋民初字第0550号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22
案件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宋民初字第0550号

当事人:

原告季正德,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学德,农民。

委托代理人季铁见,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正德诉被告季学德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正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正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正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季正德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徐吉童

代理审判员赵贵欣

人民陪审员杨继友

书记员:

书记员邵明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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