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正德与季学德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丰宋民初字第0550号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22
案件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宋民初字第0550号
当事人:
原告季正德,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学德,农民。
委托代理人季铁见,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正德诉被告季学德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正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正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正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季正德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徐吉童
代理审判员赵贵欣
人民陪审员杨继友
书记员:
书记员邵明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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