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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行与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102执63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27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02执6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许行,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东南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琅琊区。

被执行人:宋爱军,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大春汽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许行与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宋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爱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宋爱军存款12498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苏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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