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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甲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0)丽缙民初字第39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7
案件内容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丽缙民初字第390号

当事人:

原告:洪某甲。

被告:夏某。

审理经过:

原告洪某甲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

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国勤适用简易程序,

于2010年4月8日、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

决。第一次开庭时,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

,原告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原告洪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认

识,并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

0年8月29日生育女儿洪某乙,又名洪甲;××××年××月××日双方

于西班牙生育儿子洪某丙。期间,被告于2002年8月30日出境至

西班牙经商,2004年8月29日,原告出境至西班牙与被告相聚

。婚后,原、被告并无置办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由

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打,现在夫妻感

情完全破裂,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

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结婚证一份,待证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

二、户口簿一份和出生证明两份,待证婚后生育子女情况。

被告夏某答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

好。双方平时为了经济原因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不

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和出生证明,经质证,被

告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

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9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200

0年3月2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

儿洪某乙,又名洪甲;××××年××月××日生育儿子洪某丙。婚后双

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因经济原因,双方发生争吵,

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现双方

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有事加强沟

通,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现夫妻感

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原告洪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国勤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李叶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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