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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工学校与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民再363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6-07-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再36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武胜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工学校。住。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崇义路**

法定代表人:庞善昌,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民,山东太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工学校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刘欣

代理审判员郝万莹

书记员:

书记员于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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