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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金芳、亓寿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791执恢5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91执恢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陆金芳。

被执行人亓寿洪。

被执行人于海亭。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金芳与被执行人亓寿洪、于海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现扣押,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亮

人民陪审员于树明

人民陪审员莫若建

书记员:

书记员檀国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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