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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陆建平与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1102民初1575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07
案件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民初1575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陆建平,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龙,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秀英,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宜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建平诉被告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2348元,由原告陆建平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周伟

人民陪审员邵德安

人民陪审员赵志华

书记员:

书记员朱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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