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5陆建平与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1102民初1575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07
案件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民初1575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陆建平,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龙,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秀英,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宜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建平诉被告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2348元,由原告陆建平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周伟
人民陪审员邵德安
人民陪审员赵志华
书记员:
书记员朱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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