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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丽、梁见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赣0821民初26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4-30
案件内容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26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春丽,女,1973年6月7日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梁见垣,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住广东省增城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运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章俊家庭农场。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横江镇仕洲村横巷村。

经营者:章俊,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河源市方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市群丰拆迁安置点红星东路东一排第一幢第五卡。

法定代表人:周宇,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吉合胡桃里餐馆。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8号铜锣湾大夏A1001铺。

投资人:贺新。

被告:崔国庚,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丽、梁见垣诉被告吉安县章俊家庭农场、河源市方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吉合胡桃里餐馆、崔国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证据尚有欠缺,现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丽、梁见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原告李春丽、梁见垣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彭星基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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