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华、胡菊英等与雷先富、李云仙管辖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1民辖81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6-12-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1民辖81号
当事人:
原告:华邦华,男,193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胡菊英,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华建波,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雷先富,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
被告:李云仙,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华邦华、胡菊英、华建波与被告雷先富、李云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因为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殴打,三原告受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4619.6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当地影响重大、案情复杂,请求移送管辖。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雷先富系法律工作者,长期在遂昌县从事法律工作,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角度考虑,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殷晓军
审判员雷晓东
审判员唐弋飞
书记员:
代书记员叶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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