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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笑菊、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03执379号之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2-25
案件内容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379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笑菊,女,1970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路3号2512室。

法定代表人:鄯燕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笑菊与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646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卡号为21×××04_1银行存款5028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王婷婷

书记员:

书记员赵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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