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850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五先,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审理经过:
关于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叶五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叶五先应向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796元。
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五先名下所有车牌号为粤X×××××车辆,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本院依法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另外,本院已将叶五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粤0604执85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黎健敏
审判员白东亚
审判员钟松毓
书记员:
书记员张月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