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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703民初491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25
案件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03民初49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玲,系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兴城市海滨乡。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贺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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