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703民初491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25
案件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03民初49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玲,系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兴城市海滨乡。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贺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