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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琴与刘争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23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17
案件内容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233号

当事人:

原告:周瑞琴。

法定代理人:周建军。

法定代理人:张慧珍。

委托代理人:李翔,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争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琴与被告刘争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5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承娜

书记员:

书记员沈吉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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