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与黄鑫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981执127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28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981执12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址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黄鑫伟,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鑫伟罚金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曦
审判员刘瑞方
代理审判员蔡庆华
书记员:
书记员陈姗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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