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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亿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桂0108执16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01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8执16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被执行人:南宁市亿巨泵业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韦丽美。

审理经过:

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亿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亿巨泵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亿巨泵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南宁市亿巨泵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工商登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亿巨泵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亿巨泵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78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喜杰

审判员罗俊青

审判员曾石贤

书记员:

书记员谢富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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