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全与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新4003民初1376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5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03民初1376号
当事人:
原告:刘新全,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怡沁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MA77CDY2XY。
法定代表人:李科元,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新全与被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刘新全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全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新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原告刘新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毅
书记员:
书记员徐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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