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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超与被申请人程书杨、西平县亿元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721执保3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1-05
案件内容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1执保38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卫超,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回族。

被申请人程书杨,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西平县亿元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卫超与被申请人程书杨、西平县亿元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西平县亿元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加气站全部机器设备和加气站占用土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本次裁定送达之日起满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范立学

书记员:

书记员陈翔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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