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7刑初141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世中,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阳县。因吸毒于2018年3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检刑诉〔2019〕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9日,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世中求购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00元毒资,随后陈世中从上家叶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60元毒品,并将毒品贩卖给唐某。
2019年5月26日8时45分许,苍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平阳县看守所大院内将刑满释放人员陈世中抓获。
因被告人陈世中归案后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世中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世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叶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世中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世中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世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林骄阳
书记员:
代书记员丁良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