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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繁春与张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18)吉0621执1411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2-10
案件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繁春与被执行人张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8)吉06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涛给付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50.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吉06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张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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