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执恢8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联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民族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69932105U。
法定代表人:颜克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承武,男,汉族,1950年12月9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潘正琴,女,汉族,1951年12月21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系蒋承武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贵州联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蒋承武、潘正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蒋承武、潘正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承武、潘正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8)黔23执7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承武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幸福小区的房屋(产权证号:监证*******,建筑面积:1629.8平方米)及土地(兴市国(籍)********,宗地面积:414.49平方米);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正琴所有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柯沙路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改*******,建筑面积:54.12平方米)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蒋承武所有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幸福小区的土地(兴市国(籍)********,宗地面积:414.49平方米)一宗及地上房屋(产权证号:监证******,建筑面积:1629.8平方米)一套
二、拍卖被执行人潘正琴所有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柯沙路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改*******,建筑面积:54.12平方米)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德莉
审判员马章鸿
审判员卿烽展
书记员:
法官助理徐成位
书记员任广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