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廷模与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09民初46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21
案件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4644号
当事人:
原告周廷模,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程亿,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国良,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廷模诉被告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周廷模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周廷模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廷模应当预交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周廷模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廷模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上官鹏
书记员:
书记员秦胜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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