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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廷模与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09民初46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21
案件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4644号

当事人:

原告周廷模,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程亿,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国良,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廷模诉被告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周廷模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周廷模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廷模应当预交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周廷模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廷模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上官鹏

书记员:

书记员秦胜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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