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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津0118民初5281号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8民初5281号

当事人:

原告:陈明军,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主要负责人:李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明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陈明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明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陈明军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汪黄海

书记员:

书记员曹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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