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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孙东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津03民辖终52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9-06-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辖终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丁拥政,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华,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东华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1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张德明

审判员郝真

审判员刘继永

书记员:

书记员魏雅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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