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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青梅、刘昌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赣0802民初78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31
案件内容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02民初788号

当事人:

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阳明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16336145。

法定代表人林宏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俊杰,公司职员。

被告赵青梅,女,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刘昌旺,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张安红,女,住南昌市。

被告刘建辉,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张安萍,女,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赵小忠,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1965029F。

法定代表人赵小忠,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青梅、刘昌旺、张安红、刘建辉、张安萍、赵小忠、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青梅、刘昌旺、张安红、刘建辉、张安萍、赵小忠、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30日被告赵青梅因生产经营向原告申请借款共计500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以赵青梅、刘昌旺名下的位于吉州区沿江路258号28栋1单元502房的住宅及张安红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华府景园3号住宅楼1单元1201室的住宅作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由保证人刘昌旺、张安红、刘建辉、张安萍、赵小忠、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2015年9月30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赵青梅支付了借款300万元,借据号为:0200003201504274001,贷款300万元,月利率8.8167‰计,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20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2015年10月22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赵青梅支付了借款200万元,借据号为:0200003201504274002,贷款200万元,月利率8.8167‰计,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截止2019年1月4日,尚欠本金383419.94元,未按时归还逾期本金,因被告赵青梅经营不善,借款本金利息已逾期。根据借款合同第12条12.3项要求: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我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但被告赵青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其他被告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对于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款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83419.94元,利息77023.46元(截止2019年1月4日),合计金额460443.4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3.22505‰计算支付,直到归还本息为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赵青梅、刘昌旺名下位于吉州区沿江路258号28栋1单元502房住宅(房权证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对张安红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华府景园3号住宅楼1单元1201室住宅(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刘昌旺、张安红、刘建辉、张安萍、赵小忠、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双数贷款本息承担全额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赵青梅未答辩。

被告刘昌旺未答辩。

被告张安红未答辩。

被告刘建辉未答辩。

被告张安萍未答辩。

被告赵小忠未答辩。

被告赵青梅未答辩。

被告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赵青梅因生产经营向原告申请借款共计50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以赵青梅、刘昌旺名下的位于吉州区沿江路258号28栋1单元502房的住宅及张安红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华府景园3号住宅楼1单元1201室的住宅作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由保证人刘昌旺、张安红、刘建辉、张安萍、赵小忠、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2015年9月30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赵青梅支付了借款300万元,借据号为:0200003201504274001,贷款300万元,月利率8.8167‰计,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20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2015年10月22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赵青梅支付了借款200万元,借据号为:0200003201504274002,贷款200万元,月利率8.8167‰计,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截止2019年1月4日,尚欠本金383419.94元。

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财产清单、他项权证、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记录、逾期清单及庭审笔录可以证明,经庭审质证,可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青梅的借款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原告对利息的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可以支持。被告刘昌旺、张安红、刘建辉、张安萍、赵小忠、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应对被告赵青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青梅归还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83419.94元及截止到2019年1月4日的利息77023.46元(2019年1月5日开始的利息按月利率13.225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赵青梅、刘昌旺名下位于吉州区沿江路258号28栋1单元502房住宅(房权证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对张安红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华府景园3号住宅楼1单元1201室住宅(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刘昌旺、张安红、刘建辉、张安萍、赵小忠、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全额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肖少辉

书记员:

书记员刘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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