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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永忠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黔2631刑初68号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1
案件内容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631刑初6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永忠,曾用名蒙桥忠,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刑诉〔20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永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永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蒙永忠在明知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先后两次到广东省广州市分别办理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蒙永忠在广东省广州市办理了中国工商、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各1套出售给“玉雄”,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钱。蒙永忠出售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3)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652601.32元。其中在2020年7月13日至14日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利用“竞猜短投网站”骗取被害人余某资金提供支付结算532元。

2、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蒙永忠在广东省广州市分别办理中国工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各1套出售给“啊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蒙永忠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64)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472435.7元。其中在2020年7月13日至14日,利用“阿里金融”的微信小程序骗取被害人陈某被资金帮助支付结算33050元,利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骗取被害人徐某资金帮助支付结算69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蒙永忠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于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蒙永忠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永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蒙永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永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诉讼文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文件及相关资料,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系统查询到被告人蒙永忠银行卡及资金流动的情况,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系统”查询到被告人蒙永忠银行卡涉案的情况,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单位现金存款业务凭证等书证;被害人余某、陈某、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蒙永忠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永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永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蒙永忠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在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蒙永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蒙永忠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黎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左宗能

书记员:

书记员吴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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