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刑更2290号
当事人:
罪犯熊德洲,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0)沈中刑一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德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2日作出(2011)辽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熊德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熊德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罪犯熊德洲获得表扬奖励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德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结合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德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32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洪成
审判员柳震
审判员秦艳芳
书记员:
书记员于立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