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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希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津0113刑初526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8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3刑初52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希正,男,1978年7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希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希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曹希正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4××××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津公路与小街新苑路交口处,遇被害人师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2××××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其驾驶车辆前部与津D2××××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接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曹希正负事故全部责任,师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希正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3.9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师某方电话报警,曹希正在现场等候。曹希正已赔偿师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曹希正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出对曹希正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曹希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曹希正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4××××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津公路与小街新苑路交口处,遇被害人师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2××××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曹希正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师某驾驶的车辆后部接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师某方电话报警,曹希正在现场等候,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引河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希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希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曹希正已赔偿被害人师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希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人员信息、110反馈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协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希正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希正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希正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希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荆梦瑜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佳旭

书记员杨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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