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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杨少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苏0507刑初362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11
案件内容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7刑初36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少华,男,1993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陇县。被告人杨少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羁押),于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少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盗窃,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羁押),于2016年3月24日释放,于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杨少华因脱逃被上网追逃,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少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少华于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时分时合,先后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虎丘区实施盗窃作案6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25元。

1、2015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少华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网通家园网吧,趁被害人庄某2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248号机位的价值人民币986元的酷派手机1部。

2、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少华伙同吴某(已行政拘留)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鸿基网吧,由吴某望风,被告人杨少华趁被害人王某3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008号机位的小米手机1部。

3、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少华伙同吴某至黄埭镇网通家园网吧,由吴某望风,被告人杨少华趁被害人马某2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129机位上的价值人民币679元的华为手机1部。

4、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少华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鸿基网吧,趁被害人顾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豪华区002号机位上的三星手机1部。

5、2016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杨少华伙同方某、王某2(均已判决)至苏州市虎丘区林枫苑菜场苏州网咖,由被告人杨少华在网吧外望风,由方某、王某2至网吧内实施盗窃,王某2趁被害人蔡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裤子口袋内价值人民币3450元的苹果6plus手机1部。

6、2016年2月22日6时左右,被告人杨少华至苏州市虎丘区马涧路四季网吧,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024机位上的价值人民币510元的and牌M812C手机1部。

被告人杨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少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少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庄某2、王某3、马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方某、王某2的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手机发票,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分别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少华在第二、三次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五次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少华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个月1日,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杨少华退赔被害人庄某人民币986元、马某人民币679元、蔡某人民币3450元、杨某人民币510元;追缴其他被盗物品,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罗兵

书记员:

书记员李育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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