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舵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404执350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执350号
当事人:
移送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师舵,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审理经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冀040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师舵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红燕
书记员:
书记员关淇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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