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滦民诉前保字第2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卢金喜,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鲍占兰,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卢金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卢金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卢金平,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卢金芝,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申请人:石永革,河北省邢台市人,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被申请人:王云峰,河北省邢台市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申请人: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卢金喜、鲍占兰、卢金生、卢金发、卢金平、卢金芝与被申请人石永革、王云峰、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卢金喜、鲍占兰、卢金生、卢金发、卢金平、卢金芝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D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申请人王云峰所有的冀EN1**号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且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金喜、鲍占兰、卢金生、卢金发、卢金平、卢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冀ED97**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二、扣押被申请人王云峰所有的冀冀EN1**半挂车一辆。
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井泉
书记员:
书记员苗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