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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金喜、鲍占兰、卢金生、卢金发、卢金平、卢金芝与石永革、王云峰、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滦民诉前保字第2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5-06-15
案件内容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滦民诉前保字第2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卢金喜,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鲍占兰,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卢金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卢金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卢金平,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卢金芝,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申请人:石永革,河北省邢台市人,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被申请人:王云峰,河北省邢台市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申请人: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卢金喜、鲍占兰、卢金生、卢金发、卢金平、卢金芝与被申请人石永革、王云峰、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卢金喜、鲍占兰、卢金生、卢金发、卢金平、卢金芝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D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申请人王云峰所有的冀EN1**号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且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金喜、鲍占兰、卢金生、卢金发、卢金平、卢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冀ED97**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二、扣押被申请人王云峰所有的冀冀EN1**半挂车一辆。

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井泉

书记员:

书记员苗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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