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关平、刘雪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云0128执484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执48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吴关平,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刘雪艳,女,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庆华,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位芬,女,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关平、刘雪艳与杨庆华、刘位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760.54元,申请执行费406元。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款。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6月13日对被执行人杨庆华、刘位芬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庆华名下有存款合计23200元,本院依法对该款项进行了扣划,扣除执行费406元后,剩余案件款22794元,已发还申请人。2020年5月26日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昌云
书记员:
书记员马金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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