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与刘承强、杨美英金融借款拍卖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323执97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0
案件内容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拍 卖 裁 定 书
(2016)辽0323执9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二街道阜昌路**。
法定代表人:王晟,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宝家,系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承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美英,女,满族,,住所地: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32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委托鞍山市宏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承强、杨美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岫岩县黄花甸镇黄花甸村后堡组一处综合楼用房地产,房产证号为**0613035号,面积为125平方米,楼层为1-2的房屋进行评估,总评估价值为262,3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刘承强、杨美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岫岩县黄花甸镇黄花甸村后堡组一处综合楼用房地产,房产证号为**0613035号,面积为125平方米,楼层为1-2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高丽
人民陪审员尹然
人民陪审员梁忠权
书记员:
书记员李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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