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圣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5民初7465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4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4659号

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继康,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金凤,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圣州,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周圣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圣州归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53,675.66元(以下币种同)、支付相应利息等、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周圣州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截至2020年9月22日,周圣州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息等共计77,723.81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催收未果后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胡玲凤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吉洁

书记员朱美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