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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张伟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523行审170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9-10
案件内容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523行审17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光明路南段。

负责人王小虎,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姬宏喜,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

被执行人张伟保,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523-10068834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50元,共计1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日现场查获被执行人张伟保在葛嘴302省道实施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认定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代码606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场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汤公交催字[2019]5050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2018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张伟保作出的编号:410523-10068834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50元,共计100元。

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伟保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马建祯

审判员赵丽

审判员桑倩倩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亚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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