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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与崔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117民初60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1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7民初60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29号。

负责人:丁月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

被告:崔亮,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与被告崔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张丙生

人民陪审员李红

人民陪审员陈银亮

书记员:

书记员杨爱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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