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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伟与李传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482民初299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28
案件内容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82民初2997号

当事人:

原告:王伟伟,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吴苏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现,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伟伟诉被告李传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伟委托代理人吴苏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传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8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8000元,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现起诉主张权利。

被告李传现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庭审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陈述并在卷佐证。被告经本院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通过庭审可以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2月13日原告误打款968000元至被告银行账户,被告返还了原告70万元,向原告借款26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可以证明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通过诉讼催告被告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传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伟伟借款人民币26800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已经减半)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320元。

审判员:

审判员杨瑞芳

书记员:

书记员陈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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