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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朱金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3民终111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03-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1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振兴西路老农业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1MB0W440101。

法定代表人:徐麟,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枝,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因与被上诉人朱金枝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确定于2021年2月24日9时开庭审理。经本院依法送达,被上诉人朱金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解亚洁

审判员丁伟

审判员朱珊珊

审判员路深淇

审判员赵路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余倩男

书记员张可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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