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朱金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3民终111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03-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1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振兴西路老农业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1MB0W440101。
法定代表人:徐麟,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枝,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因与被上诉人朱金枝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确定于2021年2月24日9时开庭审理。经本院依法送达,被上诉人朱金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砀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解亚洁
审判员丁伟
审判员朱珊珊
审判员路深淇
审判员赵路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余倩男
书记员张可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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