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荣松、邓正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闽0426民初328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件内容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6民初328号
当事人:
原告:林荣松,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被告:邓正煌,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荣松与被告邓正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林荣松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荣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林荣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林荣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林荣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振武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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