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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荣松、邓正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闽0426民初328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件内容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6民初328号

当事人:

原告:林荣松,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被告:邓正煌,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荣松与被告邓正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林荣松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荣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林荣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林荣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林荣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振武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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